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王柏勝
王泓鈞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季德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孫浩偉 律師被告 吳正杰
易承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被告吳正杰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