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6號附民原告 李時漢 附民被告 林至韋 上列附民被告林至韋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號詐欺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邱奕智法官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