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07號原告秉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寶堂 被告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 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康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叁仟陸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