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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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65號
原告 黃麗華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羅楊潔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三郎 、 黃智彥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為分割,上開土地面積為8212.7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00元,其中原告應有部分為4105分之201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35,514元(計算式:1,400元/㎡×8212.79㎡×應有部分4105分之2012=5,635,5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