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2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芷葶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772、77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151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3年度訴字第57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芷葶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林芷葶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無故收取他人之金融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洗錢密切相關,社會上亦多有利用他人金融帳戶遂行詐欺犯行並掩飾資金流向,以逃避執法人員追查,而預見如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用作人頭帳戶,提供他人詐騙、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罪助力,仍基於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8月29日19時24分許前某時,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提款卡、街口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街口電子帳戶)密碼交付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嗣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對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 夏建弘 等16名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後,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帳戶,旋遭轉出,而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林芷葶因而以前述交付上開帳戶之方式,幫助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並幫助掩飾、隱匿該部分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二、證據:㈠被告林芷葶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偵緝772卷第20至21頁,本院訴卷第70頁)。
㈡附表編號1至16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各項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幫助行為,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被害人之財產
法益,並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
1.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屬幫助犯,其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前揭幫助洗錢行為,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報酬,竟任意將其所申設之上開帳戶
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作為犯罪工具,助長詐欺集團之犯行,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成員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危害被害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所為不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前無刑事犯罪紀錄,素行良好,兼衡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犯後態度,並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法定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最重本刑已逾5年,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沒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因本案犯行而獲得新臺幣3萬元,此部分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宇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立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3年7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證據資料1夏建弘112年9月13日18時色情應召詐財112年9月14日2時32分1萬元街口電子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夏建弘於警詢中之指述(偵44084卷第47至48頁)2.街口電子支付紀錄及ATM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53頁)3.街口電子帳戶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23頁)4.告訴人夏建弘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44084卷第54至58頁)112年9月14日2時34分1000元2 高士翔 112年9月12日色情應召詐財112年9月12日20時1萬元街口電子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高士翔於警詢中之指述(偵44084卷第73至74頁)2.街口電子支付紀錄明細(偵44084卷第78頁)3.街口電子帳戶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23頁)4.告訴人高士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44084卷第77至79頁)3 曹茜瑜 112年8月初假交友(投資詐財)112年9月7日17時31分1萬元國泰世華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曹茜瑜於警詢中之指述(偵44084卷第105至107頁)2.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及LINEBANK轉帳頁面(偵44084卷第111、115至117頁)3.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303頁)4.告訴人曹茜瑜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44084卷第111至115頁)112年9月7日17時31分1萬元112年9月7日17時32分1萬元112年9月7日17時45分5萬元112年9月7日17時45分2萬元4 曾怡綾 112年7月初假投資112年9月8日18時1分5萬元國泰世華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曾怡綾於警詢中之指述(偵44084卷第129至131頁)2.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303頁)112年9月8日18時2分5萬元112年9月8日18時3分5萬元112年9月8日18時3分5萬元5 蔡德華 112年9月3日假交友(投資詐財)112年9月4日10時30分2萬元國泰世華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蔡德華於警詢中之指述(偵44084卷第145至146頁)2.ATM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153至154頁)3.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301至303頁)112年9月4日13時9分3萬元6 陳姿樺 112年9月3日假交友(投資詐財)112年9月8日22時44分2萬元國泰世華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陳姿樺於警詢中之指述(偵44084卷第175至177頁)2.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303頁)7 李凌岑 112年7月31日假投資112年9月8日18時24分10萬元國泰世華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李凌岑於警詢中之指述(偵44084卷第193至201頁)2.轉帳交易結果通知(偵44084卷第223至226頁)3.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301至303頁)4.告訴人李凌岑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44084卷第207至219頁)112年9月8日18時24分10萬元112年9月11日0時11分10萬元112年9月11日0時12分10萬元112年9月11日0時12分10萬元112年9月11日0時14分10萬元112年9月11日0時29分10萬元112年9月11日0時31分10萬元8 王心怡 112年9月4日假投資112年9月9日14時32分5萬元國泰世華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王心怡於警詢中之指述(偵44084卷第237至240頁)2.轉帳交易結果通知(偵44084卷第246頁)3.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305頁)4..告訴人王心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44084卷第254至258頁)112年9月9日14時35分3萬元112年9月9日14時39分5萬元112年9月9日14時40分5萬元9 李慶語 112年9月12日色情應召詐財112年9月12日20時22分3000元街口電子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李慶語於警詢中之指述(偵45318卷第241至248頁)2.街口電子帳戶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23頁)112年9月12日20時53分1萬2000元10張 暐城 112年9月1日六合彩112年9月4日14時18分3萬元國泰世華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 張暐城 於警詢中之指述(偵44084卷第89至90頁)2.ATM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94頁)3.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303頁)4.告訴人張暐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44084卷第93至94頁)11 黃文彥 112年8月假投資112年9月5日15時49分2萬元國泰世華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黃文彥於警詢中之指述(偵45318卷第37至38頁)2.ATM交易明細(偵45318卷第51頁)3.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303頁)4.告訴人黃文彥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45318卷第53至57頁)12 陳鈺雯 112年8月17日假交友(投資詐財)112年9月10日13時2分15萬元國泰世華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雯於警詢中之指述(偵45318卷第112至115頁)2.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偵45318卷第129頁)3.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305頁)4.告訴人陳鈺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45318卷第133至138頁)112年9月10日14時12分15萬元13 洪振益 (未提告)112年8月29日假投資112年8月29日19時24分3萬元國泰世華帳戶1.證人即被害人洪振益於警詢中之指述(偵44084卷第369至373頁)2.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偵44084卷第389頁)3.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301頁)4.告訴人洪振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44084卷第400至401頁)14 劉孟軒 112年8月28日假交友(投資詐財)112年8月31日11時38分5萬元國泰世華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劉孟軒於警詢中之指述(偵44084卷第461至467頁)2.告訴人劉孟軒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44084卷第499頁)3.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301頁)15 朱曉雯 112年9月11日假交友(投資詐財)112年9月11日15時19分5萬元國泰世華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朱曉雯於警詢中之指述(偵44084卷第503至506、509頁)2.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305頁)112年9月11日15時20分5萬元112年9月11日15時37分3萬元16 賴映鎔 (未提告)112年9月11日假投資112年9月11日23時24分1萬元國泰世華帳戶1.證人即被害人賴映鎔於警詢中之指述(偵44084卷第457頁)2.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44084卷第3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