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告 趙芯儒

被告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訴字第2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瑜

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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