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0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家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68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上列被告林家哲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0日宣判,茲因本案被告是否另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尚有不明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