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4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 李佩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訂定契約時李佩穎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或債務人李佩穎成年後承認此契約之相關文件。
二、本院經核存證信函所載,相對人收受該信函時,仍為未成年人,依法應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之。故本案請重新對相對人李佩穎為繳費催告通知(現已成年),並提出相關催告釋明文件至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