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418號債權人 范凱婷 債務人 王正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另按年息百分之七十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超過法定利息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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