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588號上訴人 何清芳
彭瑞敏 莊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必裕 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8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3萬8,503元(計算式:確認袋地通行權之標的價額627萬8,499元+容忍開路通行之標的價額156萬0,004元=783萬8,50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7,924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11萬7,92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吳若萍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