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4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公園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5號原告 洪王秀華 被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人 陳貞蓉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國家公園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對其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之行政處分,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屏東縣,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奇芳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