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 陳鳳 明即陳鳳梅務人代理人 何明諺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存款新臺幣(下同)7元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解約金,本院認存款餘額不足負擔解送費用,無處分實益,而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解約金則由該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180,075元,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80,075元,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編號財產總類價值(新臺幣)處分方式1存款7元不足負擔解送費用,不予處分2三商美邦人壽保險180,075元由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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