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應宜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應宜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應宜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兩罪罪質雖相同,犯罪時間卻相隔近2年,另與附表編號2之賭博、附表編號4之期貨交易法之罪間,雖犯罪時間相近或有重疊,惟罪質不同,各罪之獨立程度高,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另衡酌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及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1頁)等情狀,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與附表其餘所示之罪,因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仍應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另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所定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該罪之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150萬元部分,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與附表各罪所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林源森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羅羽涵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應宜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賭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0日105年7、8月至106年9月6日105年5月間某日至105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451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65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76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913號108年度易字第201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12日108年8月19日109年8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913號108年度易字第201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3日108年8月21日110年3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93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51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49號(112年執緝字第1016號)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6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期貨交易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併科新臺幣150萬元)犯罪日期102年1月1日至107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61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87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0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43號(112年執緝字第1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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