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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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九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九五、六四○九、七九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認上訴人甲○○共同連續犯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出租而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累犯)之事實,因認第一審判決論上訴人以上開罪名,並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後,量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第一審判決附表所示之盜版VCD貳拾柒片及盜版之「 貞子 謎咒」VCD捌片、「第六感女神」VCD叁片、「搶翻天」VCD貳片均沒收,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僅謂:上訴人開設光碟租售店,擁有數千片合法版權片,為「備份」少數光碟片而重製,固有不該,但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應屬輕微,原判決仍維持第一審量處有期徒刑捌月之判決,顯然過重等語,係就原判決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加指摘,而原判決究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顯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係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無從審酌,附為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