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忠良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忠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姚忠良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4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555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7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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