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367號抗告人即異議人泰居休閒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玟君 即 吳宛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刁秀英 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22日本院所為105年度事聲字第36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