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8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卉芝 (原名: 吳明姿 )
住○○市路○區○○里000鄰○○路00巷000弄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卉芝於民國91年11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