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844號債權人洪瑞霙債務人 曾信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1100,000元8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6%2100,000元8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6%3100,000元8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6%4100,000元8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6%5100,000元8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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