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 王建憲
劉淑玲 王承緯 王彩綺 王秋欣 共同 陳世杰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周桂 等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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