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元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三點第一行應更正為「被告 余元茂業 於101年10月8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第三點第一行原記載「被告余元茂業於101年11月8日死亡」,顯係誤載,觀之卷內相關資料即明,故應更正為「被告余元茂業於101年10月8日死亡」。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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