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2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簡字第2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壢簡字第20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震淵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20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震淵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經被告在偵查中自白,並有桃園縣政府函附之違建處分原卷影本、照片十二幀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虔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順成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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