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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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旻ꆼ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及所引用之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關於被告姓名「蔡旻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旻ꆼ」。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及所引用之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關於被告姓名「蔡旻峰」之記載,均係屬誤載,應更正被告之姓名為「蔡旻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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