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86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聰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叁佰柒拾陸元,及其中貳仟壹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聰懿於民國104年4月23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聰懿自106年7月至106年9月共消費簽新臺幣(下同)2,140元,但於106年8月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1,236元,以上共計3,37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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