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莊翔 任被告力邦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陳致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