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 黃淑娟 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 陳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民國95年曾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以及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
三、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103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及因強制執行每月遭扣薪之數額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及強制執行命令影本等)。
四、請提出每月必要支出15,101元(含扶養費)之費用收據、匯款單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前配偶 許祐瑋 (按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受扶養親屬即 許馨文 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八、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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