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傷害致死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六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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