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六四六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查報被告肇事時所駕駛之營業大客車曾否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B書記官王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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