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鄭志誠 相對人 許秋香 相對人 黃許秋月 相對人 吳許秋桃 相對人 許秋蕙 相對人 李許秋雲 相對人 盧許秋靜 相對人 許文章 相對人 蔡旻芳 相對人 林建宏 相對人 蔡政諭 相對人 蔡和益 相對人 蔡春風 相對人 蔡明縈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增加「蔡政諭、蔡和益、蔡春風、蔡明縈」為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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