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薛王秀燕 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薛富隆 原告 薛明哲 原告 薛春鶯 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林世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民事起訴狀具狀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18,82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
三、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 江維鈴 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依靚┌──────────────────────────────────────┐│附表:│├──────┬──────┬────────┬───────┬───────┤│地號│面積(平方公│公告現值(新臺幣│原告等之應有部│訴訟標的價額(│││尺)│:元/平方公尺)│分│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西嶼鄉內峖二│519.83│2,600│5分之4│1,351,558││段0000│││││├──────┼──────┼────────┼───────┼───────┤│西嶼鄉內峖二│487.41│2,600│5分之4│1,267,266││段0000│││││├──────┴──────┴────────┴───────┴───────┤│合計:2,61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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