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349號聲請人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對人ALBANIORICHARDBASAS 查德
ALBANIOJONATHANBASAS 喬納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為新竹,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聲請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相對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00234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113年8月9日41,610元未記載113年8月9日C10620002113年8月9日10,000元未記載113年8月9日C1062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