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 劉又誠 被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上訴人 楊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具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7,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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