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 黃俊傑 被告尚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646,977元,屬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1/2之裁判費。另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1,845,422元,則不具工資之性質,不暫免徵收裁判費1/2。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2,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