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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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胡坤佑 律師被告 申家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11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申家瑋已坦承犯罪,深知悔悟,也供出毒品來源,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2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應不致有逃亡之虞,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據其坦承不諱,並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衡以重罪經常伴隨著高度逃亡之可能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雖以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上開羈押原因等情事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消滅,且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之情事。是以,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瓊華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