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件:
(一)詳列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汽機車)。
(二)聲請人是否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如是,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三)聲請人稱無能力繼續繳款而毀諾,請釋明釋明毀諾時間?
(四)聲請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實際薪資之證明。
(五)聲請人96年12月至97年12月從事何職業暨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如失業,聲請人如何扶養父親、母親與胞弟?
(六)聲請人每月支出保險費總額若干?又聲請人稱無力繳款而毀諾,何以仍有多餘資力按時繳納保險費?
(七)聲請人是否有扶養父親、母親與胞弟,請釋明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並具體列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稱父親甲○○生病產生龐大醫藥費用,請釋明父親何時生病暨提出醫療診斷證明書。
(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十)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