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張錫坤 被告 張世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原案號: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1號,改分案號:本院104年度簡字第5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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