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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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639號原告豐田生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嬿潤 被告 張光郎 上列被告因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三五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張光郎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光郎被訴背信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易第五三五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