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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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22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家冠
蘇正吉 王威傑 邱柏源 上列聲請人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5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3、17至19所示之物,准予發還曾家冠;扣案如附表編號1、5至13所示之物,准予發還蘇正吉;扣案如附表編號
4、20至23所示之物,准予發還王威傑;扣案如附表編號2、14至16所示之物,准予發還邱柏源。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家冠、蘇正吉、王威傑、邱柏源等4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該案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號諭知無罪之判決, 爰聲 請發還如附表所示扣押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警方於民國109年1月6日扣押,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5至69頁)。因聲請人等被訴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於109年10月14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如附表所示之物,未經諭知沒收,依法自應發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贓款(新台幣)│33280│蘇正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元││109年度院保字第211號編號001│├──┼────────┼───┼───┼──────────────┤│2│贓款(新台幣)│1650元│邱柏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11號編號002│├──┼────────┼───┼───┼──────────────┤│3│贓款(新台幣)│160元│曾家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11號編號003│├──┼────────┼───┼───┼──────────────┤│4│贓款(新台幣)│1800元│王威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11號編號004│├──┼────────┼───┼───┼──────────────┤│5│杯緣子│231個│蘇正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19號編號001│├──┼────────┼───┼───┼──────────────┤│6│耳機│90個│蘇正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19號編號002│├──┼────────┼───┼───┼──────────────┤│7│項鍊│171個│蘇正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19號編號003│├──┼────────┼───┼───┼──────────────┤│8│IC板(編號1、2、│6片│蘇正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3、5、6、8)│││109年度院保字第219號編號004│├──┼────────┼───┼───┼──────────────┤│9│鑰匙圈│347個│蘇正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19號編號005│├──┼────────┼───┼───┼──────────────┤│10│鑰匙圈│151個│蘇正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19號編號006│├──┼────────┼───┼───┼──────────────┤│11│筷子│52支│蘇正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19號編號007│├──┼────────┼───┼───┼──────────────┤│12│鉛筆│15支│蘇正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19號編號008│├──┼────────┼───┼───┼──────────────┤│13│鑰匙圈│148個│蘇正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19號編號009│├──┼────────┼───┼───┼──────────────┤│14│筷子│11支│邱柏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20號編號001│├──┼────────┼───┼───┼──────────────┤│15│娃娃│123個│邱柏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20號編號002│├──┼────────┼───┼───┼──────────────┤│16│IC板(編號7)│1片│邱柏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20號編號003│├──┼────────┼───┼───┼──────────────┤│17│筷子│15支│曾家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21號編號001│├──┼────────┼───┼───┼──────────────┤│18│商品(公仔等)│37個│曾家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21號編號002│├──┼────────┼───┼───┼──────────────┤│19│IC板(編號4)│1片│曾家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21號編號003│├──┼────────┼───┼───┼──────────────┤│20│筷子│14支│王威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22號編號001│├──┼────────┼───┼───┼──────────────┤│21│公仔│64個│王威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22號編號002│├──┼────────┼───┼───┼──────────────┤│22│遙控直昇機│1個│王威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22號編號003│├──┼────────┼───┼───┼──────────────┤│23│IC板(編號9)│1片│王威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院保字第222號編號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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