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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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034號聲明人 鄒皓冀
鄒芯妤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佩瑜 被繼承人 鄒清龍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 簡瑞隆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鄒皓冀、鄒芯妤均為未成年人,其所提出之聲請狀應補列母親林佩瑜為其法定代理人,並由法代併同簽章。
二、茲因聲明人鄒皓冀、鄒芯妤分別為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及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渠等所提出之繼承權拋棄書應由渠等簽名蓋章,並補列母親為法定代理人,並由法代併同簽章(上開簽章印文須同印鑑證明章)。
三、應提出聲明人鄒皓冀、鄒芯妤之法定代理人林佩瑜之印鑑證明。
四、檢附空白之聲請狀1式及拋棄繼承書2紙。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