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95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大慶遊覽客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