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49號原告 王斐嬿 被告 連建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6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林德鑫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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