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360號
第2293號第294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孟鴻
曾煥翔
何世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6
28、22144、29002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2438、5919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1360、5321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