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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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字第17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渠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一00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簡易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拘役 伍拾玖 」應更正為「拘役 伍拾玖日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所處之刑「拘役伍拾玖」,應為「拘役伍拾玖日」,顯有漏載「日」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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