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鄭林金女 訴訟代理人 鄭珺文 被告 鍾水嬌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易字第2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官怡臻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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