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65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文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事實欄一㈠部分,關於案發時間所載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採尿前三日」應更正為「一百零八年三月二日採尿前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事實欄一㈠部分,關於案發時間所載之「108年4月30日採尿前3日」,顯係「10
8年3月2日採尿前3日」之誤載,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莉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