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初枝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6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初枝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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