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債權人 鄭志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站前85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僅請求新臺幣335000元,或尚包含自106年4月起
至106年12月止,按月給付67000元?倘為後者,應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麗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