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世和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之U-LIFE現金卡契約書中聲明及同意事項第
15條,約定兩造因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聲請人總行所在地即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