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原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被告 楊偉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簡字第4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李陸華法官楊士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