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來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來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來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46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8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