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97號聲請人鴻邦鐵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賢 訴訟代理人 廖澤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羅尹茜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勝邦鋼鐵股│華南銀行新│104年8月10日│18,890元│HD0000000││││份有限公司│泰分行│││││││盤謹彰││││││└───┴─────┴─────┴──────┴─────┴─────┴──┘